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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规定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要从两方面界定,一是资金来源;二是项目规模。

一、资金来源决定必须招标

1.国家融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项目规模标准决定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201861日起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